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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。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,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,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;有违法违纪情形的,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。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,维护办案安全。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制度,检察官、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。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。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,保障检察工作需要。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,运用现代信息技术,促进司法公开,提高工作效率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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