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(第七号) ——分区域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,现将我国分区域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布如下: 一、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,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1280.2万个,占58.8%,比2013年末下降了0.5个百分点;中部地区492.9万个,占22.6%,提高了0.1个百分点;西部地区405.8万个,占18.6%,提高了0.4个百分点。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1408.3万个,占57.4%;中部地区568.4万个,占23.2%;西部地区478.3万个,占19.5%。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,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:广东省312.7万个,占14.3%;江苏省205.4万个,占9.4%;山东省180.1万个,占8.3%。 按地区分组的单位情况详见表7-1。 表7-1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二、从业人员 2018年末,东部地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621.0万人,占56.4%,比2013年末下降了1.0个百分点;中部地区9309.2万人,占24.3%,提高了0.2个百分点;西部地区7393.4万人,占19.3%,提高了0.8个百分点。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,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:广东省4610.9万人,占12.0%;江苏省3929.2万人,占10.3%;浙江省2951.8万人,占7.7%。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7-2。 三、京津冀、长江经济带、长江三角洲区域情况 2018年末,京津冀区域拥有法人单位243.1万个,比2013年末增加115.5万个,增长90.5%;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328.7万人,比2013年末增加291.9万人,增长9.6%。 长江经济带区域拥有法人单位886.0万个,比2013年末增加404.5万个,增长84.0%;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380.2万人,比2013年末增加1483.0万人,增长9.3%。 长江三角洲区域拥有法人单位485.3万个,比2013年末增加208.0万个,增长75.0%;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451.6万人,比2013年末增加553.4万人,增长6.2%。 表7-2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注释: [1]东部地区包括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辽宁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山东、广东、海南;中部地区包括山西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;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。 [2]长江经济带区域包括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。 [3]长江三角洲区域包括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。 [4]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,均未作机械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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